荷兰中国文化旅游促进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荷兰中国文化旅游促进会,英文名称为:Netherlands China Cultural and Tourism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NCCTPA。
第二条 宗旨
本会旨促进中、荷两国之间的文化、旅游交流合作与人员往来,整合文旅资源,搭建桥梁及服务平台;推介两国之间的文旅项目合作,并组织和对接各项文旅活动,丰富旅荷侨胞与当地民众的文化生活,增进两国人民友谊;同时,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讲好中国故事,让更多的荷兰本土民众了解与认同中国,为助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舞台中心和荷中文旅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交流活动,如:展览、推介、讲座、研讨、演出、培训等;
(二)推广中国旅游资源,吸引荷兰游客赴中国旅游;同时,为中国游客赴荷及欧提供帮助服务;
(三)推广中国文化,讲好中国故事,提高荷兰民众对中国文化的了解和认识;
(四)为荷兰和中国的旅游企业与团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技术支持、项目投资等服务;
(五)与荷兰和中国的政府部门、旅游机构、文化团体等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两国文化旅游事业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种类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从事与荷、中文旅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对荷、中文旅旅游事业有兴趣,以及文艺爱好者,愿意参与本会活动的个人。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2.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
3.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支持;
4. 享有本会会员的荣誉称号。
(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积极参与本会活动,为本会工作做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组织架构
本会组织架构如下:
(一)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二)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三)监事会:监督理事会工作,保障会员权益。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召开时间:每两年召开一次;
(二)职权: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
(一)职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二)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等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
(一)职权:监督理事会工作,保障会员权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等职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资产来源
本会资产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企事业单位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
本会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
本会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五条 修改程序
(一)提议: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修改章程;
(二)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六条 终止原因
本会因以下原因之一可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宗旨已经实现;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或监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进行清算,完成剩余资产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荷兰中国文化旅游促进会。